198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貸款產稅暫行條例》頒佈,但暫對個人住房免徵
  2010年
  4月
  新“國十條”提出研究通過稅收政策引導住房消usb費和房產收益
  2011年
  1月
  上海、重慶試帛琉點房產稅
  2011年
  3月
  “十二五”規劃提出研究汽車貸款推進房地產稅改革
  2012年
  3月
  “兩會”政府工作報告提出住商改革房地產稅收制度
  2013年
  2月
  “國五條”提出擴大房產稅試點範圍
  2013年
  5月
  國務院同意發改委對於當年經濟體制改革意見,再度提出擴大試點範圍
  逐步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意見》提出,改進預算管理制度。實施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審核預算的重點由平衡狀態、赤字規模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清理規範重點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生產總值掛鉤事項,一般不採取掛鉤方式。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規範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
  完善稅收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推進增值稅改革,適當簡化稅率。調整消費稅征收範圍、環節、稅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收範圍。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加快資源稅改革,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
  按照統一稅制、公平稅負、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加強對稅收優惠特別是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的規範管理。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清理規範稅收優惠政策。完善國稅、地稅徵管體制。
  部分社會保障作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
  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國防、外交、國家安全、關係全國統一市場規則和管理等作為中央事權;部分社會保障、跨區域重大項目建設維護等作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逐步理順事權關係;區域性公共服務作為地方事權。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中央可通過安排轉移支付將部分事權支出責任委托地方承擔。對於跨區域且對其他地區影響較大的公共服務,中央通過轉移支付承擔一部分地方事權支出責任。
  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結合稅制改革,考慮稅種屬性,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
  習近平對《決定》的說明:
  現行財稅體制是在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基礎上逐步完善形成的,對實現政府財力增強和經濟快速發展的雙贏目標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形勢發展變化,現行財稅體制已經不完全適應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完善國家治理的客觀要求,不完全適應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也與財稅體制不健全有關。
  習近平對《決定》的說明:
  財稅體制改革需要一個過程,逐步到位。
  習近平對《決定》的說明:
  這次全面深化改革,財稅體制改革是重點之一。主要涉及改進預算管理制度,完善稅收制度,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等。
  這些改革舉措的主要目的是明確事權、改革稅制、穩定稅負、透明預算、提高效率,加快形成有利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有利於建立公平統一市場、有利於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現代財政制度,形成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更好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解讀人:劉劍文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
  稅收的原則是稅負公平,房地產稅改革與普通百姓的利益緊密相關,通過加快立法可以推進改革的進程。立法過程也是形成共識的過程,可以增強改革認同,減少改革阻力,協調社會各方的關係。
  值得註意的是,完善立法作為財稅改革的一項重要原則。財稅改革涉及多方關係,包括國家和納稅人、立法與行政、中央與地方、政府與市場等,通過完善立法可最大限度集中民情、民意、民智,實現公平。
  製圖/沙楠  (原標題: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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